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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拘留所条例等一批新法将实施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作者:
明起一批新法将实施拘留所条例更加注重人权保护


 

A.尊重保障人权,禁止拘留所强迫被拘留人劳动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


  近年来,拘留所管理乱象为社会所诟病,诸如“头痛死”、“洗脸死”等荒诞事件发生,更让拘留所成为了侵犯人权的“重灾区”,改革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该办法只是针对治安行政拘留的管理作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规定。同时,该办法效力层级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无所涉及。因此,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拘留所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侮辱、体罚、虐待、强迫劳动。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特别是对于后两种被拘留人员而言,拘留是一种保障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条例明确,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二、明确被拘留人享有的具体权利。条例规定,一是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并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会见权利。五是保障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等权利。六是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警进行,等等。

  三、特殊情况可请假出所的人性化规定。条例规定,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12小时内批准的具体时间规定,增加了请假出所的执行效率。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五、异地收拘须当地批准。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B.依法治理绕道、拒载、甩客行为,出租从业资格有法可依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据统计,北京的国贸、西单、西直门、王府井等商圈、火车站和飞机场是出租车拒载行为高发区域。其他大中型城市的老百姓对出租车拒载现象也是司空见惯,徒呼奈何。2011年12月8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今后出租车绕道、拒载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业资格制度与国际接轨。《规定》是我国在道路运输领域首次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的从业资格制度,作为交通运输部接手指导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后颁布的第一部出租车管理规章,《规定》主要设定了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等四项基本制度。

  二、从业资格申请者须取得驾驶证满三年。申请人必须具备较娴熟的驾驶技能,才能保证运营安全。《规定》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分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申请人通过资格考试后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持证人到异地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需参加当地区域科目考试,考试通过后颁发新的从业资格证。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期直接换新证。为保证新旧从业资格证件的平稳过渡,《规定》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在《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取得从业资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需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同时,在《规定》实施后,所有出租驾驶员均要按规定进行注册,定期接受继续教育,遵守《规定》设定的管理制度。

  四、从严查处拒载、议价、甩客、绕道等行为。《规定》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载;(二)议价;(三)途中甩客;(四)故意绕道行驶。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月起施行的其他部分新法: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